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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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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府办发〔2014〕28号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雷波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雷波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雷波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凉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凉山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范围: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当事故发生在雷波县行政区域内并且超出本预案处置能力时,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第一时间启动本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请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2  本预案适用的事故主要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

  (2)交通运输事故,主要包括道路、水上等交通运输事故。

  (3)公共设施及设备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以及电网安全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等。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县安委会、县级有关部门、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办”),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级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主要包括负责提供治安警戒、交通管制、交通运输、电力供应、通讯、信息保障、医疗急救和法律援助服务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关部门。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救援力量等。

  2.2  县安委会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协调武警雷波县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县安办职责

  (1)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配合。

  (5)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消防、道路交通、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道路运输保障。负责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水上运输保障。

  (3)县林业局:负责林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4)县农科局:负责农田生产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5)县水务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设施以及河流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供水保障。

  (6)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文体影视局、雷波工商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7)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雷波工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和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8)县规建住保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筑施工、安装及燃气储配站(气库)、供应站(中转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房屋坍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事故房屋的安全鉴定。

  (9)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煤矿和非煤矿山、冶金、烟花爆竹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0)雷波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1)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2)县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的医疗救护保障。

  (13)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酒店、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4)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5)县发改经信局:负责对电力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6)县发改经信局、雷波电信公司、雷波移动公司、雷波联通公司: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的通讯保障。

  (17)雷波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提供气象信息。

  (18)县环保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环境监测。

  (19)武警雷波县中队:负责支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0)县发改经信局、财政局、民政局、食药监管局、国资局等部门:负责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物资供给和支援。

  (21)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群众安置等工作。

  (22)县应急办、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综合协调工作及事故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等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23)县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新闻通稿。

  (24)各乡(镇)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服从、配合县上的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

  (25)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县安办依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县安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抄送县安办。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县政府办及县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办。县安办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县安委会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对现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传递和上报,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协调;准确、及时、统一提供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公安、武警、民兵、专业救援队伍等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营救、搜救、疏散人员;封闭、消除危害源;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环保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4)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民兵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抢险通道,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监控事故重大责任嫌疑人,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应急通信组:由县发改经信局牵头,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6)交通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7)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发改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食药监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8)生活保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

  (9)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

  (10)专家技术组:由县安监局牵头。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撑。

  (11)调查与评估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确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12)善后工作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卫生、工会、事故单位、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死、伤者亲属及受影响人员安抚、慰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尽快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和预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测预测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送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办、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时,应准确报告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4)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上级驻县企业或县管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总部。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上级驻县企业或县管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办。

  事故灾难发生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办、县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乡(镇)安全办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办、县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县安办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县外侨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安办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3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 4 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州安委会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政府可以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4  新闻报道

  (1)发生较大(Ⅲ级)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州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发布或由州政府新闻办直接组织发布。

  (2)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安全生产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  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4.1  分级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8.1)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州安办或州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国家、省、州、县预案正式启动前,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安办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安办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县安办及县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各乡(镇)政府决定,并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政府、县安办及县级有关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4.1.1  县级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响应时,县级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政府办或县安办提出请求。

  Ⅰ、Ⅱ级响应时,县级有关部门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的同时,迅速向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2  县安办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安办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县安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安全生产事故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机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机构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3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县级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政府应急救援力量,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省属在县企业或县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力量,有效开展救援工作。

  4.3.1  县级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办。

  4.3.2  县安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县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县安委会协调武警雷波县中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乡(镇)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办或县级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大的报县政府决定。

  4.5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

  县卫生局根据乡(镇)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协调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事故灾难发生地卫生部门根据事故类型,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疫情控制工作。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警戒与交通管制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迅速组织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队伍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保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的交通顺畅。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工作。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时,乡(镇)政府应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办协调有关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调查与评估组要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办和县级有关部门。

  4.11  部门应急联动

  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县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火灾事故灾难。

  县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经信局、县环保局、雷波气象局、雷波质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3)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

  县规建住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4)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发改经信局、县卫生局、雷波气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5)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卫生局、县发改经信局、县国土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6)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雷波质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发改经信局、县规建住保局、县旅游局等部门协助。

  (7)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县安监局牵头,县卫生局、县发改经信局、县食药监管局、县环保局、雷波质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8)旅游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县旅游局、县文体影视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规建住保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水务局、雷波质监局、县外侨办、保险公司、雷波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9)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

  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经信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雷波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0)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雷波质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1)电力生产事故灾难。

  县发改经信局牵头,县安监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12)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

  县政府办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协助。

  (13)电子信息、互联网、无线电突发事件。

  县政府办牵头,县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14)大型商场、超市事故灾难。

  县发改经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雷波工商局等部门协助。

  (15)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

  县农科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16)其他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4.12 信息发布

  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的指导下,县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乡(镇)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县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工作,报县政府或县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乡(镇)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安办。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会协调建立健全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乡(镇)安办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办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雷波县综合救援队。由公安、武警、民兵和抽调县级直属人员组成救援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2)雷波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专业救灾队伍)。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主要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投入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企业辅助应急救援队伍。

  (4)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县安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当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发改经信局、财政局、食药监管局负责协调跨乡(镇)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县安办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政府负责提供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按照本预案2.4款在预案范围内的有关部门(机构)应成立有关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机构)要充分利用本部门(机构)系统内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县安办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政府、村委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习

  县安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应急机构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安办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县级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县安办和有关部门备案。县安办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县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县安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响应分级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县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县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跨乡(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乡(镇)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办进行维护和管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至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执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订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

  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办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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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州安办。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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